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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智能制造服务联盟章程(草案)

2017/12/7 16:22:44 人评论 次浏览 来源:山东省智能制造联盟 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山东省智能制造服务联盟,英文名为“Shandong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System SolutionsProviders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中国(济南)国际信息技术博览会组委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相关机构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由积极投身于山东省智能制造领域,从事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与相关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人士组成。其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联盟的成员有资格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的各项服务,获得联盟的发展支持。

第四条 本联盟成立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智能制造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团结所有服务于山东地区的智能制造领域的供应商和个人,通过资源共享、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本联动、交流合作,促进成员多赢发展,推动山东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带动并促进山东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的跨越,提高区域竞争力。

第五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选择优秀的供应商加入联盟,对接传统企业,搭建供需双方交流平台。

(二)收集、整理、发布国家、山东省以及各地市政策信息,建立双向交流信息网络,定期和不定期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三)通过联合智能制造全产业链环节上的相关单位或机构,聚集服务资源与服务能力,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及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资源和能力的原则,实现产业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打造公共服务平台。

(四)牵头举办各种技术交流、论坛、展览会、讲座、大赛、培训以及参观考察企业,促进多方深度合作。

(五)加强山东省企业与其他地区企业、组织、行业以及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组织各种交流活动,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帮助联盟成员开拓市场。

(六)整合联盟媒体资源,发布联盟声音,积极宣传联盟成员的品牌和产品、服务等。

根据联盟成员需求,协助成员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案的宣传推广。

(七)代表联盟成员与政府及相关机构沟通,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联盟成员权益以及行业整体利益。

(八)建立联盟成员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体系,监督成员诚信履约情况,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九)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内容。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下设专家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2.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相关协议;

(3)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4)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5)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6)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7)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理事会议事规则

联盟理事会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召开。理事会的召开,须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除本章程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应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九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个人威信;

3.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建议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应该由产业内德高望重且热衷于联盟和产业发展的人士担任。理事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两届。

(1)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着急并主持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联盟的而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1.支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由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联盟理事成员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选举和聘任。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主持联盟日常工作。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在联盟理事单位主要工作人员中产生。

2.秘书处职责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加入、退出的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

1.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政府部门、行业内、外知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2.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联盟重点项目;

(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计划;

(3)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方针、意见;

(4)审查项目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执行情况;

(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的设计、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人士,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五条 本联盟不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遵纪守法,自愿申请,拥护联盟章程;

2.在智能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致力于推动智能制造发展以及山东传统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2.联盟秘书处初审;

3.理事会审核批准;

4.联盟秘书处颁发成员证。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2.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

4.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开展联盟成员资源合作与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成员资料和变化等。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1.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收到书面申请周于7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批准之后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成员证;

(2)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按照联盟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2.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秘书处合适,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1)严重违反联盟规定;

(2)由于成员属性改变而不具备成员资格,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

(3)触犯国家法律,参与经济犯罪等行为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经费和活动经费;

2.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3.捐赠、赞助经费;

4.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联盟监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账目独立性、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联盟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提议需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关规定,用于发展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月**日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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