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启动
日前从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了解到,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部署,按照《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的要求,2017年项目推荐及遴选工作要求如下:
一、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中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3、项目须符合《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
4、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一)推荐程序
1、试点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2、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5项;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5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要求
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1、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
2、优先推荐2015-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支持。
三、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一)智能制造模式要素条件
1、离散型智能制造
1)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应用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技术进行产品、工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行验证与优化。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设计、工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3)制造装备数控化率超过70%,并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
4)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自动上传,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5)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
6、建立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实现设计、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制造过程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
7)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有功能安全保护系统,采用全生命周期方法有效避免系统失效。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企业设计、工艺、制造、管理、物流等环节的产品全生命周期闭环动态优化,推进企业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精益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的快速提升。
2、流程型智能制造
1)工厂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生产流程数据可视化和生产工艺优化。
2)实现对物流、能流、物性、资产的全流程监控,建立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工艺数据自动数采率达到90%以上。
3)采用先进控制系统,工厂自控投用率达到90%以上,关键生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4)建立生产执行系统(MES),生产计划、调度均建立模型,实现生产模型化分析决策、过程量化管理、成本和质量动态跟踪以及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一体化协同优化。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5)对于存在较高安全与环境风险的项目,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危险源的自动检测与监控、安全生产的全方位监控,建立在线应急指挥联动系统。
6)建立工厂通信网络架构,实现工艺、生产、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制造过程与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7)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有功能安全保护系统,采用全生命周期方法有效避免系统失效。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生产过程动态优化,制造和管理信息的全程可视化,企业在资源配置、工艺优化、过程控制、产业链管理、节能减排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3、网络协同制造
1)建有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云平台,具有完善的体系架构和相应的运行规则。
2)通过协同云平台,展示社会/企业/部门制造资源,实现制造资源和需求的有效对接。
3)通过协同云平台,实现面向需求的企业间/部门间创新资源、设计能力的共享、互补和对接。
4)通过协同云平台,实现面向订单的企业间/部门间生产资源合理调配,以及制造过程各环节和供应链的并行组织生产。
5)建有围绕全生产链协同共享的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企业间涵盖产品生产制造与运维服务等环节的信息溯源服务。
6)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持续改进,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云平台不断优化,企业间、部门间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高度集成,生产制造与服务运维信息高度共享,资源和服务的动态分析与柔性配置水平显著增强。
4、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1)产品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差异化的定制参数,组合形成个性化产品。
2)建有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通过定制参数选择、三维数字建模、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等方式,实现与用户深度交互,快速生成产品定制方案。
3)建有个性化产品数据库,应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进行挖掘和分析。
4)个性化定制平台与企业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营销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数字化制造系统实现协同与集成。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模块化设计方法、个性化定制平台、个性化产品数据库的不断优化,形成完善的基于数据驱动的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营销、供应链管理和服务体系,快速、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显著提升。
5、远程运维服务
1)采用远程运维服务模式的智能装备/产品应配置开放的数据接口,具备数据采集、通信和远程控制等功能,利用支持IPv4、IPv6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采集并上传设备状态、作业操作、环境情况等数据,并根据远程指令灵活调整设备运行参数。
2)建立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能够对装备/产品上传数据进行有效筛选、梳理、存储与管理,并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向用户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在线检测、预测性维护、故障预警、诊断与修复、运行优化、远程升级等服务。
3)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应与设备制造商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产品研发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4)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应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和专家咨询系统,能够为智能装备/产品的远程诊断提供智能决策支持,并向用户提出运行维护解决方案。
5)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通过持续改进,建立高效、安全的智能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能够与产品形成实时、有效互动,大幅度提升嵌入式系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集成应用水平。
(二)新技术创新应用要素条件
1、工业互联网
1)建立工业互联网工厂内网,采用工业以太网、工业PON、工业无线、IPv6等技术,实现生产装备、传感器、控制系统与管理系统等的互联,实现数据的采集、流转和处理;利用IPv6、工业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与工厂内、外网的互联互通,支持内、外网业务协同。
2)采用各类标识技术自动识别零部件、在制品、工序、产品等对象,在仓储、生产过程中实现自动信息采集与处理,通过与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对接,实现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3)实现工厂管理软件之间的横向互联,实现数据流动、转换和互认。
4)在工厂内部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利用公众网络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数据的集成、分析和挖掘,支撑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应用。
5)通过部署和应用工业防火墙、安全监测审计、入侵检测等安全技术措施,实现对工业互联网安全风险的防范、监测和响应,保障工业系统的安全运行。
通过持续改进,促进工厂内部网络互联、数据交互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工厂外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公共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加快新业务和新模式创新。
2、人工智能
1)关键制造装备采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嵌入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识别、智能语音处理、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技术,实现制造装备的自感知、自学习、自适应、自控制。
2)构建工业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采集系统和互联互通的网络架构,采集产品设计、工艺、制造、物流、管理、销售、服务、运维等各环节数据,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有效筛选、梳理、存储和管理。
3)应用机器学习、专家系统、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新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实现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销售、运维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决策支持。
4)目标产品集成应用智能感知、模式识别、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传感、交互、控制、协作、决策等方面性能和智能化水平的显著提高。
附:2015年、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名单
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项目所在地 |
|
1 |
航天产品智慧云制造试点示范 |
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
2 |
化肥智能制造及服务试点示范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
3 |
矿冶工业智能服务云平台试点示范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
北京市 |
|
4 |
智能控制系统试点示范 |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
5 |
微电子组装智能装备试点示范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 |
山西省 |
|
6 |
电解铝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 |
|
7 |
乳品生产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 |
|
8 |
冶金数字矿山试点示范 |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
辽宁省 |
|
9 |
智能机床试点示范 |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省 |
|
10 |
智能医学影像设备试点示范 |
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
辽宁省 |
|
11 |
钢铁热轧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
12 |
智能煤炭综采装备试点示范 |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
13 |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示范 |
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
14 |
船舶制造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省 |
|
15 |
中药生产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 |
|
16 |
食品饮料生产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省 |
|
17 |
通信设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 |
|
18 |
电子玻璃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 |
安徽省 |
|
19 |
石化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江西省 |
|
20 |
直升机旋翼系统制造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省 |
|
21 |
轮胎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2 |
水泥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3 |
玻璃纤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4 |
柴油机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5 |
家电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海尔集团公司 |
山东省 |
|
26 |
筒子纱染色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7 |
服装个性化定制试点示范 |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8 |
工业云创新服务平台试点示范 |
山东云科技应用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
29 |
光纤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 |
|
30 |
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省 |
|
31 |
工业级3D打印系统试点示范 |
湖南华曙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省 |
|
32 |
注塑成型智能装备与服务试点示范 |
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 |
|
33 |
彩电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
广东省 |
|
34 |
移动终端配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 |
|
35 |
键盘一体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 |
|
36 |
激光切割机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 |
|
37 |
稀土冶炼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中铝广西国盛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38 |
药品制剂生产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省 |
|
39 |
汽车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 |
|
40 |
彩电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省 |
|
41 |
液压泵零件制造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贵州省 |
|
42 |
动力装备智能服务云平台试点示范 |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省 |
|
43 |
支线飞机协同开发与云制造试点示范 |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 |
|
44 |
智能铸造车间试点示范 |
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45 |
变压器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46 |
家居用品制造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
1 |
缝制设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 |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 |
数字压力校验装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 |
智能伺服电机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 |
北京超同步伺服股份有限公司 |
|
4 |
现代中药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5 |
钢铁企业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河钢集团唐钢公司 |
|
6 |
水泥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7 |
液晶玻璃基板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8 |
氧化铝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山西复晟铝业有限公司 |
|
9 |
乳制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鼓风机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 |
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数控机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发电设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 |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C919飞机网络协同制造试点示范 |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
|
14 |
空调压缩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物联网模块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上海晨兴西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16 |
彩色滤光片智能车间试点示范 |
上海仪电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
|
17 |
重型车用发动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
|
18 |
高性能锂电池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19 |
镇海炼化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
|
20 |
针织品智能柔性定制平台试点示范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服装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试点示范 |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厨用电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显示玻璃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24 |
工业粉状炸药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汽车玻璃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纺织服装网络协同制造试点示范 |
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7 |
生活用纸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福建恒安家庭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
|
28 |
挠性印制电路板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9 |
LED照明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漳州立达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30 |
铜冶炼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31 |
中药保健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32 |
高速动车组转向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
33 |
精密机械零部件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34 |
绿色轮胎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35 |
氟化工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
|
36 |
化肥生产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37 |
健康饮食电器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 |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
|
38 |
可穿戴设备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
|
39 |
客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
40 |
船海工程机电设备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 |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41 |
工业雷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42 |
智能空调数字化工厂试点示范 |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43 |
保健酒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劲牌有限公司 |
|
44 |
智能用电管理终端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
|
45 |
全屋家居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试点示范 |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
46 |
药品固体制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
|
47 |
中药饮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48 |
智能终端行业视窗玻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东莞市瑞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9 |
8.5代液晶显示器件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50 |
金融自助设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51 |
土方机械智能制造综合试点示范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52 |
雷达天线系统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
53 |
磷化工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54 |
智能电视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海信集团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
|
55 |
速溶咖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
|
56 |
微小惯性器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中航工业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 |
|
57 |
节能重卡变速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
|
58 |
煤化工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59 |
智能终端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西安中兴通讯终端科技有限公司 |
|
60 |
智能控制阀数字化工厂试点示范 |
吴忠仪表有限公司 |
|
61 |
风电设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 |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2 |
新疆数字油田试点示范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
|
63 |
氯碱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
|
64 |
高纯晶体硅智能工厂试点示范 |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工信部重磅:今日起禁止手机号码买卖 斩断行贿受贿腐败道具!
中新网据法制办网站连续消息,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意见稿》同时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五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业务经营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第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 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无偿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其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 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息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交由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第三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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