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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院长刘多为大数据产业"号脉"

2017/5/7 9:52:02 人评论 次浏览 来源:启创方舟 分类:其他

简介

刘多,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和副书记,教授级高工,兼任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副秘书长、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理事长、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科技委委员。曾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获得邮电部/信息产业部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4项。

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共识,推行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成为新的趋势。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如果大量数据“深藏闺中”无疑是极大的浪费,所以目前中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政务大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刘多表示,我国政府部门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不愿开”。部分政府部门在数据开放与共享方面缺乏动力,部门利益的本位思想较重;

第二是“不敢开”。由于相关制度、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缺失,政府部门往往不清楚哪些数据可以跨部门共享和向公众开放,认为数据开放和共享具有较大风险从而不敢过多开放数据;

第三是“不会开”。各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在技术层面也存在问题。由于缺乏公共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往往依赖于各部门主导的信息系统,而这些系统在前期设计时往往对开放共享考虑不足,因此实现信息开放共享的技术难度较高。

针对上述问题,刘多提出了解决建议

首先,针对“不愿开”,要不断完善数据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开放共享。同时应当充分发掘政府数据的企业需求及民众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升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和共享的收益;

其次,针对“不敢开”,要从制度、法律法规、标准等三方面加以改善。制度层面,可以通过确立资源目录、建设数据开放白名单、明确数据开放共享的推进主体等方式加以改善。法律法规方面,需要确立数据开放共享的上位法,目前我国只有贵阳市发布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统筹的法律文件。在标准层面,应鼓励国家层面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的建设,对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指导;

最后,针对“不会开”,要不断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能力,降低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门槛。

“我国在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着大数据原创性的技术和产品尚不足,产品和需求对接存在错位的问题。”刘多指出了我国在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当前,从大数据技术与产品的供给侧看,我国虽然在局部技术实现了单点突破,但大数据领域系统性、平台级技术创新仍不多见。大数据处理工具都是“他山之石”,一些知名企业用的都是国外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技术,自主核心技术突破还有待时日。

大数据需求方对大数据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要求日渐提升,但对市场上提供的大数据相关产品了解不足,对其性能、功能等指标不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一些企业解决原创性不足与对接错位问题,应该重点把着力点放在深入挖掘业务需求,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上。比如山西启创方舟,一家专注于政务大数据生态解决方案的公司,通过推进特有的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清洗、挖掘、建模、分析、应用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深度融合应用,营造有利于政府发展战略的生态环境,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刘多还指出,在深化大数据产业应用领域里,也存在应用领域不广泛、应用程度不深、认识不到位等问题。

在政府层面,依据《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大数据的技术将应用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入影响各行业信息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在企业层面,依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市场调查报告,近六成企业已成立数据分析相关部门,超过1/3的企业已应用大数据,超过60%的企业将大数据应用于营销分析;其次,50.2%的企业将大数据应用于客户分析;另外,将近50%的企业将大数据应用于内部运营管理。大数据应用为企业带来的最明显效果是实现了智能决策和提升了运营效率。

由于企业内部或政府内部信息孤岛现象存在,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沟通不畅,对于新技术、新事物的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深化,大数据的落地应用仍然不多,大数据产业规模仍然主要由风险投资来支持,还没有进入全产业盈利的良性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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