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今日智造 > 智造快讯 > 热门直播 > ERP

技术|新版GMP各章节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下)

2017/2/4 12:36:17 人评论 次浏览 来源:thiswebsite 分类:ERP


号外:1.有部分医药投资集团需要购买药品批号(品种不限)、保健品健字批号、投资购买医院、生物和药厂(规模大小不限)或股权合作;2.部分企业需求药品保健品营销和生产总监、中药提取厂长;3.部分医药企业需要投资;4.产品代理、加盟、销售;5.请关注:医药圈手机APP,这里汇集60万医药人;6.有以上需求的老师请与小李同志联系,15066195999(微信)。

中附上实物照片,以便使用时对照,对于非中文标识的宜标注中文。

10、企业可以依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同一产品设置不同生产批量、包装批量,不同生产批量的工艺均应经过验证后确立合理的控制参数,建立不同的工艺规程和批生产记录。

    11、新版GMP第170条(三)包装操作要求—2中的包材 “类型”是指如铝塑板、PVC瓶装。

    12、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介质需要在工艺规程中作出规定,但不必写入工艺规程中的物料清单。因为原辅料清单是指包含在最终产品中的物料清单,压缩空气、氮气等工艺介质应进行相应的控制并包含在工艺规程中。

    13、批记录为便于追溯和核对,一般都采用连续页码编号,保证批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并根据新版GMP第172条、第177条的相关规定,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每页上顺标识批号,确保批记录受控使用。企业可采用生产指令号在批记录上加生产指令号的方式进行生产批次的追溯性管理。

14、复印批生产、批包装记录时,不用审核人和批准人再签字,仅在编制时审批签字。每批发一份空白批记录,应登记。批包装记录中“规格”和说明书中提到的“规格”应一致,“规格”是指含量或装量。“包装规格”在说明书中的项目是“包装”,在新版GMP第180条中表述为“包装形式”。

15、批记录实际生产、检验操作最原始文件,及时、真实的填写记录必须做到。首先着重强调的是:操作过程中的偏差和应急处理要第一时间记录在批记录,这是偏差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当偏差进入处理流程后,批记录中仅需记录偏差单号即可,后续的调查处理可以参见该偏差号下的详细信息。

16、根据物料平衡公式:(成品量+取样量+可收集的废弃量)/投料量,一般以重量单位计算。对于针剂、片剂、胶囊、栓剂等剂型可采用装量过程控制的整批次平均装量乘以成品数量的方式进行计算。

17、口服固体制剂批号应按同一混合设备一次混合的产品为一批,用于药品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释放进行批号控制。一批待包装产品可以采用不同包装规格进行包装生产,一般是采用同一产品批号进行质量追溯,对于不同包装规格的区别,可采用不同生产指令号的控制方式,用于生产批次生产计划,批记录的方法控制。也可以编制不同的批号。

18、在新版GMP第182条提出了“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其中对“厂房和设备”进行编号的目的是识别建筑与设备的安装位置,方便设备、工艺及生产管理。不同的建筑物通过不同的编号进行识别。倒如通过在厂房、设备的编号首位增加字母或使用不同的数字号段加以区别,如A建筑用A1001,B建筑用B1001,其目的就是防止混淆,更是为了防止一家药企有生产相同剂型的两个车间在生产药品时,生产品种、所用厂房和设备的随意乱变换、乱使用。

六、 生产管理

1、除有特殊规定外,原辅料投料时无需折干、折纯,按批准的物料质量标准、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物料和工艺过程能得到合理控制,应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准限度范围的确立也考虑到了原辅料含量等指标的波动。

2、2010版药典凡例指出:如果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储存期间含量会降低,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保证有效期内含量能符合规定。遇到此类情况,按制剂标准限度的上限投料是符合规定的,也可经过验证,并符合注册要求。

3、一个配液罐的同一产品,供两台灌装机分别生产不同规格的产品时,应按灌装机分别分配批号,防止混淆,批号应可追溯到配液罐的生产信息。注意合理计算、控制批平衡。

4、收率不能代替物料平衡,所以每批不同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做物料平衡。物料平衡设置的目的是防止混淆或差错风险事后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产量(成品率)也称收率设置的目的是反映批生产的经济指标。两者差异在于物料平衡是否包括可收集的废品及生产过程、成品取样数量,物料平衡可以准确反映物料的使用情况和去向。而收率因计算方式、设备装备水平、生产管理水平、生产作业方式不同受到干扰影响,难以发现混淆差错缺陷的出现。

5、对于口服制剂,交叉污染是药品生产的主要风险,对于同一操作间多台热风循环干燥机同时进行多品种生产,因热风循环干燥箱难以做到密闭生产,有交叉当污染的风险,所以在同一天、不同时间段,不得对不同产品分别上料和收料生产。

6、(新版GMP第188条)同一规格、不同批号的药品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生产,有发生混淆的风险,宜分开。不可避免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的不同生产工序在同一操作间内进行生产,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针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必要的控制,防止不同工序间的交叉污染和混淆。

7、目前国内虽无强制性要求,但中药口服固体制剂与西药口服固体制剂能否共用生产车间应该通过风险评估来判断。应经验证确认产品间无相互影响,验证时至少应考虑物料、原料、微生物、生产环境不相互影响,清洁后的残留符合规定。

8、F0<8的中药注射剂与F0>8的化药注射剂能否共线应进行风险评估,并且两种产品都严格执行非最终灭菌工艺的要求。

9、对于洁净生产区的微生物控制,应从进入生产区的人员、生产设备器具、物料、相关控制程序文件、生产环境五个方面进行控制。

10、新版GMP第190条中提到的“高活性物料和产品”是指细菌、病毒等;“高毒性、高致敏性物料和产品”的判别主要参考半致死量LD50数值。还有一类也应包括其中,就是“高环境风险的原辅料和产品”,可参考《危险化学品名录》进行判断。

11、在谈及清场的两个条款中,新版第194条的 “每次”与第201条的“每批”的表述没有本质区别,都要求每一生产阶段结束后进行清场。

    前者讲清场的原则要求,主要是对生产后的清场与生产前的清场确认的要求。后者主要是对清场记录的具体要求。

    执行清场时,根据剂型、工艺要求、作业方式等不同,可采用单批生产或多批次连续生产两种方式。

    对于连续生产,经过风险评估,可采用大清场或小清场两种方式。

    单批次生产的产品每次结束后需要把所有与物料接触的部分进行彻底的清洁(包括把所有模具和冲头都拆下来清洁);将所有与上批相关的生产物料、文件等清离现场,使之符合下次生产的要求,即所谓的“大清场”。

    多批次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在批与批生产之间进行所谓的“小清场”,即仅需将标识有上一批批号的产品、文件等与下批生产无关的物料进行清场。不必把所有的模具和冲头都拆下来清洁,只对设备外表进行清洁,对环境进行清场。

12、非无菌药品生产中,转运物料的外装(如复合塑料袋)只要不脱落纤维,并进行有效清洁处理后,外包装可以同物料一起进入D级环境。

13、我国GMP对“清场的不同要求”:

    在生产后清场的目的是:避免上批物料的遗留,避免微生物的滋生或产品的降解,以防止对生产环境及下一次生产产品的污染。

    生产前的清场目的是:对上批生产清场结果进行确认,检查上批清场结果是否达到本批生产过程的要求,并确认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部件、器具的清洁状态,避免产品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

    对连续生产方式的清场检查,即更换批次生产时的清场检查目的是:检查上批物料、产品、文件的清理完成结果,检查合格后,方可转换为下批号产品生产。

14、新版GMP第213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包装生产过程中,因过程控制需要取样进行非破坏性试验,目检时发生混淆的风险。因此,依据新版GMP第56条有关中间控制区域的设置,一般在包装生产线现场设置中间控制检测操作台,包装生产的中间控制可以在现场进行检查,可避免样品离开生产线,企业不应当采用风险评估作为企业不遵守或不执行某条法规的理由和借口。

    企业应合理设置中间控制检查场所,一般建议中间控制设置在生产现场。对于已完成初级包装的产品进行非破坏性试验的,在确认无混淆或污染风险、质量合格后可以放回生产线。

七、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实验室中无菌室空气洁净度的检测标准是C级下的A级。采用国标GBT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悬浮粒子检测方法。

2、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资质要求至少与普通质控人员要求一致,至少满足: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如果当地药监局没有具体要求,公司可以内部培训)且通过考核(经过实践培训和考核为强制要求)。

3、浮游菌、沉降菌的日常监测周期,根据不同的洁净等级、日常监测结果的趋势分析及风险评估,确定监测频次。

4、取样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资质,一般由质量部授权,以书面的形式公布取样员的名单。

5、每个取样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发取样日期,取自哪个包装容器、取样人员等信息。如果需要混合的,应在规定的数量之内混合,并在实验室进行,剩下的独立样品继续保留到检验结果完成后按规定处理。

6、留样一般与检验用样同时取样,分为检样和留样两部分。

   尽可能不要用检验完毕的样品作为留样,因为在检验过程中该部分样品所受的影响不确定。

7、取样、分样后的剩余样品不能重新放入包装中,因为很难确保物料不受取样、分析过程的影响。尤其是不做无菌和微生物检测的样品,由于取样环境、包装容器等针对非无菌条件,更难保证物料不受微生物污染,也不能确保物料的理化性质不受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法保证,所以,在取样操作中应合理计算样品量,避免取样量过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8、成品取样样品应能代表整批产品的质量属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和工艺特性,证实产品完成包装后质量属性不发生变化,可以在装箱前取样,但应注意成品留样与市面销售包装保持一致。

9、成品的取样量是否包括在成品的批数量内GMP无要求,企业自行掌握,但必须记录在批记录中。

10、如果环境能满足,固体制剂或制剂类产品的中间体取样可以在物料暂存间取样。微生物检测取样可以在内包完成后进行;含量检测取样可以在成型(如压片包衣)后进行。

11、新版GMP第222条-7中取样后“剩余”部分的处理,是指容器剩下的部分,就是将用于生产的哪部分产品。

12、一般使用法定来源的检验方法前需做检验方法确认。法定来源的检验方法是指已经过法定机构的方法验证,方法本身的可靠性准确性已得到确认。

方法确认是为了证明该检验方法在本实验室条件下的适用性,确认本实验室具备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能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如果已使用多年的检验方法能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需再补充确认。其他,如干燥失重、pH、炽灼残渣等实验室日常测试操作步骤不需要方法确认。

    13、检验记录需要适当的复核人签字,但未必一定是检验负责人签字。

    14、检验方法确认可理解为简要的检验方法验证。

确认的目的:一是确认产品是否适用这个检验方法,尤其是制剂处方中的辅料是否会有干扰;二是确认实验室的条件能否用这个检验方法获得准确的结果,包括仪器设备、环境、人员等方面

    15、药品注册标准不符合《中国药典》(如一些检验方法已经是升级版的《中国药典》方法,但企业注册标准仍是试行标准或没有转正,某些检验方法仍延用旧版《中国药典》的方法)有关要求的,药企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药典规定的或质量指标高于药典要求的,在执行药典的基础上,应同时执行原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17、如果有引用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和结果,作为后续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结果时,一定要以科学合理的工艺分析为基础,结合产品及生产工艺特性,以及研究、检证数据做支持。

应考虑再加工过程中,光、温度、湿度、空气、微生物等工艺条件和环境因素对结果和数据准确性的影响,确保后续工艺对某项的检验结果无影响。

    18、原辅料的检验方法按《中国药典》或国标检测时需要确认,已使用多年的检验方法不需要补充确认。

    19、包材可以不用全项检验,但应经过评估确认企业内控标准,企业应向供应商索取形式检验报告书和每批包材出厂检验报告书。

形式检验(周期检验)是指出现以下条件时需时行的检验:⑴新产品投产前(包括老产品转产);⑵连续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⑶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⑷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⑸国家质检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时;⑹其他法规规定的必要时。

形式检验的目的是:监控生产商持续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同时确保在发生变化时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20、对于药品放行标准,有的企业是按其内控放行标准执行,成品检验报告上不强制要求体现内控标准增加的检验项目或提高的标准,但一定要体现国家标准。  

个人认为:药品放行标准应该还是药品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纠偏限度,而企业内控标准是警戒限度。若药品符合国家标准,而个别项目不符合内控标准,就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加以处理。

    21、非无菌原料药药典正文中没有微生物限度检验项目,企业可以抽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抽检频率。

22、经过方法学验证,中间产品的含量或其他项目,可用代替方法检验。

   《中国药典》规定: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凡例第23条)

23、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必须有完整的数据支持和风险分析以及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如后续工序对检测项目的指标有影响,则不可以用于产品的质量评估价。

24、原料药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项有溶解度的描述,企业就必须进行检查,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制剂的 “起效”。

25、如果企业采用了“连续化生产方式”,就无需在生产过程中对中间体或中间产品取样进行“离线检验”(不必等到检验合格再进入下一步生产)。

   “连续化生产”有别于目前制药行业传统的 “阶段性(批量)生产”。它是指整个生产过程不停歇,所有检验(如中间体或中间产品)均在线完成,成品生产出来后即“实时放行”(即药品一下生产线即可投入市场)销售的一种新型模式。

   连续化生产将逐步取代批量生产。这将是传统生产方式上的变革,目前此项技术基本成熟,这是全球制药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制高点”。

全密闭真空投料、近红外技术控制过程质量等新型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或许会导致药品生产离线检测(即目前的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方式)被禁止,一切检测工作均在生产过程中完成。

随着自动化等先进生产和检验技术的应用,必然会引发药品监管政策(如GMP)的修订和改变。

26、实验室检验结果超标调查一般分为实验室偏差和非实验室偏差两类。

    实验室偏差应调查任何与检验过程相关的因素所引起的检验结果偏差:包括质量标准、取样、样品容器、存放条件、检验操作、计算过程、使用试剂、设备故障、检验人员等问题引起的偏差。实验室偏差应由实验室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非实验室偏差是在排除实验室偏差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引起的检验结果偏差。该类偏差分为以下三种:

    ⑴非生产工艺偏差:系指因生产操作者未按SOP操作、设备故障或用错料等原因引起的检验结果偏差。该偏差应由QA或生产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调查。

    ⑵生产工艺偏差:指因生产工艺本身缺陷引起的检验结果偏差,即使用人员操作、设备和物料完全正确也不可避免。该偏差应由工艺相关的专业人员调查。

    ⑶如果是物料本身带来的偏差,调查时分为两种情况:① 进厂检验产生偏差,首先应由QA或物流部门调查接收、暂存过程是否存在偏差,如无偏差应由物料供应商管理部门通知物料生产商调查其生产、储存过程有无偏差,同时调查运输过程是否有偏差;②如果进厂检验合格,在使用或储存过程出现偏差,应由QA或物流部门调查存储条件以及称量过程是否有偏差。

27、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是药品质量体系四大要素之一,对CAPA的理解、认识和应用一定要上升到系统的高度,而不是仅限于生产质量环节的局部。

    另外,纠正和预防是两项工作。所有的偏差必须加以纠正,但是否有必要建立长期的预防措施应根据其影响和程度判断和评估来决定。

28、与物料直接接触的材料或包装容器应进行相应的检验和控制,或有相应的材质证明,确保材料为食品级或药用级,不对产品和物料质量产生影响。在生产过程中物料暂存接触容器(如PE食品袋)目前无法规要求对其留样。

29、原辅料和内包材的留样时间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两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为了有利于追溯和调查,建议选取较长的保存期限。

30、无菌制剂成品留样数量不必考虑无菌检查、热原、可见异物检查的样品量。

因为其成品在检验合格放行后,某些检验项目(如可见异物检查、无菌检查、热原等)在不破坏包装完整性的情况下就不会再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每批药品确保两次全检量的留样时,这些项目可以不计算在留样量内。

31、制剂生产使用的每批原辅料均应留样,便于追溯和调查。

32、物料留样的目的是确保成品上市后,如需要对相关物料进行调查,能保证有足够量的样品进行调查和追溯。

3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内包材留样至产品放行后2年。像输液瓶、丁基胶塞这样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果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34、原料药企业需要定期目检观察所生产的每个原料药批次。目视检查应以不破坏原料药内包装的完整性为前提。

34、持续稳定性考察应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条件。在恒温恒湿箱或相应控温控湿设备、房间(应经过验证,包括温湿度分布验证)内进行考察,设备无放置专用区域的要求,设备放置区域应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能称为留样。

35、稳定性考察与留样考察的区别:稳定性考察是对产品质量的考察,对批次的覆盖面是有限的;留样定期目视检查是考察留样外观的变化。因此,不能用每年新增批次稳定性结果数据来评估、替代留样观察。

36、一批产品分若干次间断式进行包装生产,应按批号管理的规定给予不同的批号,包装批号应与待包装产品的批号建立可追溯的关联关系,每个批号应按规定进行留样。

37、新版GMP第226条-(五)的“配制的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应按《中国药典》 “附录XIX Q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3-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规定执行。在完成完整的验证、能保证灭菌效果的重复性的情况下,可以仅对每次购进的每一批次做一次适用性检查。

注:《中国药典》 附录XIX Q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3-质量控制试验中指出,“除另有规定外,在实验室中,若采用已验证的配制和灭菌程序制备培养基且过程受控,那么同一批脱水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试验可只进行一次。如果培养基的制备过程未经验证,那么每一批培养基均要进行适应性检查试验,试验的菌种可根据培养基的用途从相关附录中进行选择,也可增加从生产环境及产品中常见的污染菌株”。

38、洁净区环境中检测到的菌落,必要时,应鉴别到种。

39、实验室条件无显著改变的情况下可以不做再验证或再确认。

40、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常规的分类可按最终包装前的产品分类。同一待包装产品的不同的包装形式、包装规格可以在同一个年度产品质量回顾中。

41、对于没有标识有效期的试剂(无机试剂和有机试剂),企业应根据试剂保管、使用的经验确定贮存期,对于性质稳定的试剂一般效期不应长于5年,对于化学性质不稳定的试剂应相应缩短。

42、在新版GMP第226条-㈢中提到“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这里,对实验室的试剂、试液、对照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检、鉴别、空白试验等,不一定需要含量检查。

43、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工作对照品,应用法定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出的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工作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国外进口的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按其生产国或其它标准制定的,不能作为我国标准品或对照品。

    在我国无同种标准品或对照品时,国外进口的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可参考使用。但是,仲裁时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为准。

44、使用法定来源的对照品(中检院等)标定工作对照品时,应使用具有高专属性的分析方法进行标定,包括采用我国的药典方法。

    专属性是指可能存在的组分(如杂质、降解物、基础等)时,对被分析物准确可靠测定的能力。一种分析方法缺乏专属性时,可由其他辅助的分析方法作补充。

    专属性有以下含义:

    鉴别:确证被分析物符合其特性。

    纯度检查:确保采用的分析方法可检出被分析物中杂质的准确含量,如有关物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

    含量(或效价)测定:提供样品中被分析物的含量或效价的准确结果(参见USP1225/ICH Q2A Q2B)。

45、物料和产品的放行过程中产生的剔除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剔除品,其处理程序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需要质量负责人审批,但处理应有记录。

46、药企成品药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内控标准,一旦确立了内控标准就必须按内控放行标准执行。

47、物料的放行单通常情况下需要单独去做。物料初检记录的QA签字不能算物料放行的签字,因为初验当时,本企业的检验还没有完成,不可能做出结论。一定要在全面评价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本企业检验结果后,才能做出结论。

    据新版GMP第229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职责规定、管理流程设计来制定物料放行控制方法,可以采用检验合格后直接释放、ERP系统状态控制释放、QA审核放行等多种物料释放模式。无论采用何种释放方式,都需要对实物进行质量状态的控制,都需要审核第229条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规定并记录。

48、年度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稳定性考察,包括本年度未完成和已完成的该产品的所有批次的回顾分析。其中包括变更、不符合事件等引起的稳定性考察数据。

    年度质量分析报告还应对该产品在本年度完成检验的稳定性数据进行回顾,分析产品稳定趋势,如果稳定性数据有显著变化应进行调查。

49、考察产品的持续稳定性不能在贮存条件下进行,无论是在恒温恒湿箱还是其他环境中,都应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

    产品持续性稳定考察条件的湿、湿度有严格的范围规定,产品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企业应依据产品特性按照《中国药典》的要求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50、每个品种规格每年都需考察一批次。均应据《中国药典》规定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无需加速条件考察。



免责声明:本文系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请联系我们删除,QQ:1138247081!

共有条评论 网友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